在法規裏其實並沒有針對專利中的發明人排序前後進行限定,基本上只要是對該件專利有貢獻的都可以列為發明人,發明人跟專利的權利也沒太大關系,因為專利的權利是屬於專利權人的,發明人擁有的是姓名表示權,以及另外法規明確有說,雇主需要對發明人提供獎勵,但是並沒有說獎勵比例與排序的關系,所以在法規上不管排在第幾個發明人,意思都是壹樣的
至於樓主問認不認的問題就看是誰認了,很多企業對於評職稱、評績效會看專利,但這個屬於企業內部的規定,各家企業規定不相同,所以也沒有個標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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