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外國優先權’,即專利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或者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以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優先權日。根據國際公約,這壹原則也適用於在外國申請專利時要求優先權。
如果妳的專利申請符合上述期限,妳可以在國外要求優先權。
2.根據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發明專利壹般都是公示的,具體程序要參照申請國的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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