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的不要隨便忽悠人好不好。 從申請角度來說肯定是能重新申請的,但是從LZ的意思應該是能不能重新申請下來。如果lZ是這個意思,那麽無論是針對過期的專利還是失效的專利還是有效的專利而重新申請的專利都不可能再申請得下來。當然如果是因為年費問題失效的專利,在壹定期限內,在我印象裏應該是超過年費繳納期限6個月內可以通過補繳+滯納金繼續保持專利有效,在滿這6個月期限之後仍未繳或未繳足的,再過兩月國知局會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申請人可以在接下來的4個月期限內(如果包括送達時間的話應該是4個月+15天)交權利恢復費和補繳年費和滯納金回復專利。如果過了這四個半月之後,那就是完全沒有機會再得到這個專利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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