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修改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更正專利申請文件中明顯的文字和符號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