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是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其具體條件為: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修讀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2.00以上;
3、外語水平達到學校規定要求;
4、在校期間未受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關於海南大學學士學位的其他規定。
《海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第三條 學校學士學位申報審批程序:
1、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要求,對本學院本科畢業生嚴格審查,提出擬授予和擬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送教務處匯總後,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第六條學位證書只發壹次。如遺失或損壞,由本人登報聲明作廢,並提出書面申請,經工作單位證明和學校審核,情況屬實者,可開具“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內容參考?海南大學——海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