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