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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技術成果應怎樣歸屬與分享?

1、發明創造權歸屬和分享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有。壹方轉讓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有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各方中壹方聲明放棄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如果合同約定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只歸當事人壹方所有的,其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可按約定補償給其他各方當事人。

2、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合作各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壹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得收益,另壹方或其他各方均無權請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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