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如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兩種,除專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