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是壹種傳染病,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控。此前刑法保護存在漏洞,僅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屬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範疇。刑法修正案(XI)明確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的傳染病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調整範圍,增加了在疫區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隱瞞行程和軌跡等行為的,或者違反隔離規定私自外出可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人員不得聚集、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實報告疫情防控措施,違反這些規定會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風險,因此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控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