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導致權利喪失的,提出請求的時間應在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或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所謂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界簡稱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會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災、動亂等。由該種原因導致權利喪失的,當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內,說明理由,出具相關證據,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及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二、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導致權利喪失的,提出請求的時間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所謂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不是由於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過推定期限仍未收到有關文件等,基於這種原因導致權利喪失的,可以請求恢復該權利,同時應補償原來應辦理的手續,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是,並不是任何由於未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行使有關行為而導致喪失的權利都可以恢復,《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六條第五款:“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專利法》該四個條文規定的分別是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優先權期限、專利權的期限、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