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三)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壹條。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