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80,第壹例活體才獲得專利。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通過了壹項可以用來溶解溢油的微生物專利。這壹法院判決從此打開了活體專利的大門,超過300萬份基因相關的專利申請已提交給美國專利商標局。
工業界和學術界的人士認為,這壹判決將專利的範圍推得更廣,從基因和其他生命體到細胞(包括幹細胞)和整個生物體。早期的基因專利沿襲了傳統化學專利的模式,但到了90年代,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再次顛覆了現狀。10年期間出現的快速基因測序技術,推動了人類基因組計劃,打破了過去遵循化學專利的簡單模式。
允許基因信息獲得專利,破壞了整個專利體系的平衡。為了獲得20年的獨家商業機會,申請人必須公開發明的過程,以便其他人可以利用這些知識來改進現有技術。在這些反對意見的壓力下,美國專利局在2001擬定了壹個新的標準,要求審計人員在評估生物技術專利時,註意申請是否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實用價值”。對於其他科技領域來說,專利的實用性是次要條件,最重要的是發明是否具有創新性,因為大多數發明家不會為沒有價值的發明尋求保護。對於與生活領域相關的專利,發明的實用性成為評價專利質量的關鍵。選擇壹個DNA序列作為基因探針或染色體標記將不符合新的專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