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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專利權的權力演變

專利所有權有著悠久的歷史。美國憲法(第8章第1條)規定了專利制度,以鼓勵創新和工業進步。它的目標是獎勵發明者並阻止競爭者在不支付許可費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作品。

直到1980,第壹例活體才獲得專利。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通過了壹項可以用來溶解溢油的微生物專利。這壹法院判決從此打開了活體專利的大門,超過300萬份基因相關的專利申請已提交給美國專利商標局。

工業界和學術界的人士認為,這壹判決將專利的範圍推得更廣,從基因和其他生命體到細胞(包括幹細胞)和整個生物體。早期的基因專利沿襲了傳統化學專利的模式,但到了90年代,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再次顛覆了現狀。10年期間出現的快速基因測序技術,推動了人類基因組計劃,打破了過去遵循化學專利的簡單模式。

允許基因信息獲得專利,破壞了整個專利體系的平衡。為了獲得20年的獨家商業機會,申請人必須公開發明的過程,以便其他人可以利用這些知識來改進現有技術。在這些反對意見的壓力下,美國專利局在2001擬定了壹個新的標準,要求審計人員在評估生物技術專利時,註意申請是否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實用價值”。對於其他科技領域來說,專利的實用性是次要條件,最重要的是發明是否具有創新性,因為大多數發明家不會為沒有價值的發明尋求保護。對於與生活領域相關的專利,發明的實用性成為評價專利質量的關鍵。選擇壹個DNA序列作為基因探針或染色體標記將不符合新的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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