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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發明,為了容易獲得授權,我能否先合到壹起申請發明專利,等授權以後再提分案,這樣以避免風險?

首先是分案時機問題,審查指南2010第23頁明確指出“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分案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做結案處理”。就是您得註意分案時機,如果分案不符合指南規定的時機。其它就不用談了。

其次,不知道您想怎麽拆?您要是想把壹個完整的權利要求拆成幾個技術方案,然後分案申請的話。這個壹般是不可以的,涉嫌分案超範圍。如果您母案就是多組權利要求的話,這個倒是可以分案的,您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但是不知道您這樣做為什麽能避免風險。您的專利要是沒有新穎性創造性,那審查員會把您的所有權利要求全部評掉,您分案的話,專利局也不可能給您授權。要真是有新穎性創造性,多組權利要求又具備單壹性,那直接要壹個發明專利足矣,最後定侵權的話,是按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定奪。跟您有幾個發明專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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