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不知道您想怎麽拆?您要是想把壹個完整的權利要求拆成幾個技術方案,然後分案申請的話。這個壹般是不可以的,涉嫌分案超範圍。如果您母案就是多組權利要求的話,這個倒是可以分案的,您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但是不知道您這樣做為什麽能避免風險。您的專利要是沒有新穎性創造性,那審查員會把您的所有權利要求全部評掉,您分案的話,專利局也不可能給您授權。要真是有新穎性創造性,多組權利要求又具備單壹性,那直接要壹個發明專利足矣,最後定侵權的話,是按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定奪。跟您有幾個發明專利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