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只涉及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是僅僅記錄在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序,則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論它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不能申請專利。 如果壹項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壹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壹種工業過程、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通過計算機執行壹種工業過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規律完成對該工業過程各階段實施的壹系列控制,從而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工業過程控制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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