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專利權中與人身權有關的權利不包括獨占實施權、轉讓權。計算機軟件專利權中與人身權有關的權利是署名權和標記權。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壹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內容: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