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A、藥品購銷記錄B、藥品購買記錄。答:第二章藥品批發零售連鎖質量管理第四章采購第二十七條采購藥品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采購目錄。記錄應註明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家、供應商、采購數量、采購日期等內容。采購記錄應保存1年以上,但不少於3年。第八節銷售第四十九條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在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企業、購買者、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目中予以記錄。銷售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但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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