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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與技術咨詢合同的區別

法律解析:(1)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方不僅要向委托方傳授技術知識和經驗,還要為委托方解決某壹具體的技術問題;技術咨詢合同的咨詢者只為委托方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方案,不具體從事合同中指出的具體科技工作。(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方應當保證委托方完成的工作產品的質量,並對實施結果負責;技術咨詢合同是咨詢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方提供參考咨詢報告和意見,壹般不承擔因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45條壹般包括工程名稱、標的物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利益的分配方式、驗收標準和方法、條款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研究和技術評估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文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的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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