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屬於技術合同,是指服務者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動作為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委托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民法典》第843條將技術合同定義為當事人為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而訂立的確立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
訂立技術合同的目的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和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二、技術服務合同的特點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合同的標的物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
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第四,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的轉讓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
三。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技術服務合同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地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在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屬於受托人所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提醒:同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完成新的技術成果和創造發明,除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委托方。
2.技術服務合同的書面表達要準確嚴謹,語言要簡潔規範,不能有歧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技術服務合同簽訂後,應進行法律公證,以保證合同的監督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