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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與專利確定的標準和方法有什麽不同?

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標準從《科學技術保密規定》中可以看出,必須以有無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為標準。《科學技術保密規定》中第七、八條又做出三種密級具體規定。其法定程序是,產生單位依照規定確定,逐級上報直至國家科委。經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審定,定期公布審定結果。其結果項目是海關監管、法院司法判案的主要依據。確定商業秘密中技術信息的標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即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濟性);有實用性;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這是其內涵。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類。這是其處延。 技術信息即為技術秘密,或稱專有技術。確定方式國家沒有做具體規定,由權利人自己決定,但應有記載和標誌,切記這是司法判案的重要法律文件。專利與之不同,專利必須具備嚴格的“三性”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性”在國際上通用,以國際專利文獻檢查審查合格並無爭議作為法律依據,不能自己決定。批準專利權只有國家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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