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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條例

法律分析:非貨幣出資需要具備兩個特征:壹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在我國法律中,合夥企業或者公司的股東以技術出資的,對技術的要求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技術客體的例子有:“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不包括專有技術”,而涉及外資的技術定義為“工業產權、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包括專有技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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