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專利申請項目應進行充分的技術調查,若在確定研究開發課題之初,就已進行過各方面的調查研究,確知本課題的研究開發方案和路線進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這時申請專利是沒有問題的。
3、凡是已參加國有國務院主管部委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或舉辦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鑒定會和技術會議的,為了不喪失新穎性,應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其鑒定會或技術會議後六個月內遞交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