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與技術秘密具有有效性;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明晰清楚;
3、技術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明確;
4、轉讓技術的費用收取也應當明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