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取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者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與技術轉讓項目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1.享受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3、國內技術轉讓由省級科技部門負責;
4.向國外轉讓的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居民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