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重點應該是針對 侵犯專利權 等量大。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
作為信息的知識壹旦被傳播,提供這壹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麽由這壹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
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壹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於創造者的財產,是出於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政策的需要。因此並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
同時,知識產權壹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於人們努力在壹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於工業品式樣的權利;(6)關於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裏壹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