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包括:
①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②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③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④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屬於侵權行為,即在實驗室條件下,為了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探索新的發明創造,演示性地利用有關專利,或者考察驗證有關專利的技術效果而利用有關的專利技術;
⑤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