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指按公允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所以換入的賬面價值300萬元的在建房屋和100萬元的長期投資,應該合計入賬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成本,即合計為350+150=500萬元
第九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所以超出的100萬元,應該以在建房屋與長期股權投資的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來分配
所以,在建房屋分配為:100*[300/(300+100)]=75萬
則在建房屋入賬價值為:300+75=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