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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對全新開發的軟件系統,誰具有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專利權的合理使用裏面有壹條,就是為了開發和研究新的技術而使用,是可以使用別人的專利的,如果用途僅用於研究當然不用支付專利使用費。但是開發後,用於商業盈利等等,就必須正對該專利權人的同意,支付壹定的使用費,如果對方不正當理由而不同意,而妳的新的專利(妳的新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的話)的實施又是建立在實施對方專利的基礎上時,可以申請專利的強制許可,妳支付合理使用費即可。這是理論上的。

實踐上,如果對方沒有申請專利,那麽法律不會保護其技術!妳就盡管用吧。還有壹種情況是,對方申請了,但是專利申請是壹個漫長的過程,申請後,專利技術要公示,要審查,到最後授予專利權要話壹年多的時間,這期間,如果技術被別人使用,使用者還是要支付其壹定的使用費。如果,妳在對方申請之前已經使用該技術,那麽對方申請成功後,妳仍讓可以無償繼續使用該技術,但是使用的規模不得超過對方申請前自己的使用規模。

最後的最後,即使妳不小心侵犯了對方的專利權,妳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我過專利法對於侵權的賠償采取的主要是損失補償的賠償原則,也就是說,妳只用填補妳造成的損失,而不會有什麽懲罰性的賠償。再說,這個東西有沒有申請專利,妳去專利局查查就知道了,所有申請了的專利技術都是公開公示的,如果專利局沒有,妳就放心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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