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銷售的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等等。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壹)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