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允許假冒那麽多回,每次假冒被舉報都會受到行政處罰,也可以因訴訟支付賠償;打個比方,將人打傷住院,法律是不會允許的,至少可以要求賠償,但其情節未達到輕傷以上的標準是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既不屬於犯罪,但多次毆打他人(都未構成輕傷),情節嚴重的卻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檢察院未發現也無人舉報,行政機關也未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即使行政處罰10次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定罪)。
補充:只要受過2次行政處罰,第3次再假冒的,不要求再經過行政處罰就可以通過刑事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程度要求是受過2次行政處罰(此標準只適用於惡劣程度較低的情形,而對於造成惡劣影響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及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只要第1次假冒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源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