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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自己申請了壹個發明專利,正在實審中,突然覺得還有改進之處,還可以在原基礎上重新申請專利嗎?

首先先談談設備的問題,妳要明確妳設備的改進是否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如果具有,那妳完全可以再針對改進後的設備申請專利,對妳的改進之處進行保護,而妳之前的專利就看其對於妳來講是否重要了,如果在妳改進之後,之前的專利沒有用處了,那完全可以直接放棄,如果之前的專利比較重要,那就繼續申請,前後專利是不沖突的。如果妳的改進點創造性不足,但是又想保護,目前可以通過要求國內優先權來做,沒有什麽問題。

對於方法而言,首先要看之前的專利是否保護了這種發明構思,也就是妳說的原理,如果保護了妳這種原理,那妳如果再重新專利,在先申請是會構成妳在後申請的抵觸申請的,所以此時不建議重新申請,浪費財力,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在先申請已經有意識的保護到該原理,妳也沒有必要再就方法申請專利了。其實有沒有對發明人要保護的方案進行適當的上位,是鑒別代理人水平的壹個方法之壹,現在很多代理人是發明人給什麽就寫什麽,是對發明人的壹種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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