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和2002年分別進行過民法典制定的嘗試,前三次由於我國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因此擱淺,在2002年啟動的民法典第四次編撰工作,采用了分編分章逐步制定的方法,我國目前的民法主幹法律包括(按照民法體系劃分):
1、民法總則編:
《民法通則》(1986)及後來的實施意見
2、物權編
《物權法》(2007)《擔保法》(1995)
3、債權編
《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釋1、2
4、知識產權編
《著作權法》(1991)《商標法》(1993修正)《專利法》(2008年修訂)
5、家庭關系編
《繼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訂)《收養法》(1998修訂)
6、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法》(2010年實施)
7、人格權編
《人格權法》目前只有草案稿,待成熟後將提請審議
8、涉外民事關系編
《涉外民事關系律適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繼侵權責任法頒布後,民法典下壹步的內容將是人格權法的審議,預計將會列入2010——2011年的人大立法計劃,另外涉外民事關系法也將在幾年內提請審議,待次兩步完成後,全國人大將用3年左右的時間整合現行民事法律,最終編撰成《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預計最快在2015——2018年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