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的性質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具體表現為:(1)沒有實物控制的占有;(2)無有形損失的使用;(3)不會有有形交付的事實懲罰和法律懲罰來消滅智力成果。(二)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為:(1)無形財產權。(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3)雙重性:既有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4)適當性:知識產權專屬於權利主體。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權發現自己的發現。發現者有權申請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公民有權為其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