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所謂在先取得,是指該權利產生之日早於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對於著作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的使用權等自動產生的知識產權而言,作品產生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而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專利權等必須經批準授權才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批準授權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對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專利被授予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如果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雖然該外觀設計取得了專利權,但是第三人有證據證明其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專利合法權益相沖突,可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依據該規定的外觀設計的特點,與外觀設計產生專利在先取得權利的沖突應當設定在以下範圍內:(1)商標權;(2)著作權;(3)企業名稱權;(4)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5)肖像權等。
發生外觀設計專利與知識產權的在先取得權利糾紛,主要是專利授權與知識產權授權的單位不同,在授權時未作在先權利審查所致。因此,發生在先取得權利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侵權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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