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廢磚瓦生產骨料,可用於生產再生磚、砌塊、墻板、地磚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於築路施工、樁基填料、地基基礎等。
(4)對於廢棄木材類建築垃圾,尚未明顯破壞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於重建建築,破損嚴重的
木質構件可作為木質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紙等。
(5)廢棄路面瀝青混合料可按適當比例直接用於再生瀝青混凝土。
(6)廢棄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於配制再生混凝土。
(7)廢鋼材、廢鋼筋及其他廢金屬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爐加工。
(8)廢玻璃、廢塑料、廢陶瓷等建築垃圾視情況區別利用。
(9)廢舊磚瓦為燒粘土類材料,經破碎碾磨成粉體材料時,具有火山灰活性,可以作為混凝土摻合料使用,替代粉煤灰、礦渣粉、石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