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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利權產品作為零件生產另壹產品侵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壹產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可參考:

《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壹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壹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壹產品並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壹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於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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