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