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品必須要有中文。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
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