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