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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公示期

法律分析:競爭性磋商成交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屬於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第壹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並將公示情況壹並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壹)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壹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壹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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