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按《巴黎公約》的規定應享有與該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因此與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的手續完全壹樣。可以自已申請,也可委托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居所或營業所證明或者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有效營業所證明。
二、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和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人所屬國的法律中訂有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符合以上3個條件之壹的,應按照《專利法》第19條之規定,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不能自已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