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為持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發明人、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和企業。比如積累了2000多項專利的Edison,加州大學(被華爾街日報選為美國最大的“專利巨魔”),澳大利亞皇家科學與工業研究所,日本的SEL(半導體能源實驗室)。
(2)行為對象壹般分為上遊端和下遊端。上遊是指專利運營的源頭。下遊是指專利運營的目標。其中,專利運營的來源包括自有技術創新和從外地收購。像愛迪生,雖然做了壹些創新,但還是有很多專利是購買的。專利運營的目標是生產、制造或銷售產品的公司(他們許可或起訴這些公司的專利),或防禦有侵略行為的公司。
(3)非專利實施者提供專利等無形產品,自己不生產、制造、銷售有形產品,這是其與專利實施者的最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