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