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設部長壹名,副部長二至四名。各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簽署報送國務院的重要指示、報告和命令、批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