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發現鹵化銀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這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根據這種發現制造出的感光膠片以及此感光膠片的制造方法則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又如,從自然界找到壹種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僅僅是壹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應當註意,發明和發現雖有本質不同,但兩者關系密切。通常,很多發明是建立在發現的基礎之上的,進而發明又促進了發現。發明與發現的這種密切關系在化學物質的“用途發明” 上表現最為突出,當發現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之後,利用這種性質的“用途發明” 則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