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科技成果在許多國家不作為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是因為發現權本身不能直接應用於工農業生產,即不具有財產性質。
中國傳統的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按照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基於WIPO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知識產權可分為以下八類:a .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b .關於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c .關於人們在所有領域的發明的權利d .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e .關於工業設計的權利f .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g .關於停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h .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其他壹切都來自智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