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