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佐證科技工作的文字材料有:專利文獻、會議文獻、科技報告、政府出版物、科技圖書、科技期刊、學位論文、標準文獻、產品資料。
根據《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試行)》和《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對參考文獻和註釋作出區分,將註釋規定為“對正文中某壹內容作進壹步解釋或補充說明的文字”,列於文末並與參考文獻分列或置於當頁腳地。
擴展資料:
專著、連續出版物、專利文獻、專著中析出的文獻以及連續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獻的著錄格式。在五種著錄格式中,凡是標註“供選擇”字樣的著錄項目系參考文獻的選擇項目,其余的著錄項目系參考文獻的主要項目。可以按本標準第 6 章的規定或根據文獻自身的特征取舍選擇項目。
文後參考文獻的著錄來源是被著錄的文獻本身。專著、連續出版物等可依次按題名頁、封面、刊頭等著錄。縮微制品、錄音制品等非書資料可依據題名幀、片頭、容器上的標簽、附件等著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