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打官司中的律師費,壹般是聘請方自行承擔,敗訴方不承擔對方主張權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案件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1、法律援助案件;2、著作權侵權案件;3、商標權侵權案件;4、專利侵權案件;5、不正當競爭案件;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7、借款擔保權訴訟案件;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9、仲裁案件。除前述情況外,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否則無權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