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完整的《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備案及失業保險待遇申報表》;
2、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後壹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系本人願意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訂確認的解除協議書);
4、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5.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6.如果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的,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壹並支付。
7.因工作考取的證件,離職後屬於勞動者本人。若沒有原件,可以要求提供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批註”經核對,此件與原件無疑“字樣即可。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