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壹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
也就是說,該增加的技術特征D、E不能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物質。該專利也不能是中藥類的。